Ⅰ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您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抗辩事由主要包括: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授权。
B、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2)正当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B、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
C、防卫的对象只能是加害人。
D、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3)紧急避险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紧急避险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B、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
C、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利益应小于被保护的利益。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A、有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法律 敎育 网
C、受害人同意的损害后果,不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
D、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
外来原因,是指损害的发生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据外来原因的不同,又分为: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过错。
即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
(3)第三人的过错,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
第三人过错的特征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可以免除或减轻被告的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根据其构成,又可分为:
a第三人的完全过错,即原告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与被告均无过错。被告因此可以免责。
b第三人与原告的共同过错。
c第三人与被告共同造成损害。
Ⅱ 专利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都有哪些
在众多专利侵权案件中,生产者通常躲在侵权链条最隐蔽的地方而不易被发现,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是获取侵权信息、固定侵权证据的相对比较容易的突破口,所以使用者或销售者成为众多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被告或被告之一。使用者或销售者通常会援引《专利法》第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 解释二 )相关规定予以抗辩,笔者根据相关案例的司法裁判,从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作小结与大家分享。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成立要件:一是抗辩主体仅限于使用者、许诺销售或销售者;二是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三是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 二、委托加工视同生产,援引“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不适格 在常规经营模式下,根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者只要通过合法的商业方式购买侵权产品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通常不会引发“合法来源”抗辩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愈加细化、市场经营主体自身生产能力的限制,或者基于经营策略的考虑,物质产品的生产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很多产品的生产并不限于单独、直接生产的唯一方式,大量存在定制、委托加工、委托生产等间接生产和共同生产的生产方式。对于授意他人在委托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更是容易被认定为是向一般消费者昭示自己是产品的生产者从而被人民法院否定援引“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资格。 案情1:专利号为ZL20123062××××.0“纸巾架(F3031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胡启华起诉悠派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悠派公司以委托生产为由抗辩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一、二审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均认定悠派公司为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从而不具有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资格。裁判认为“无论悠派公司是自己直接生产还是委托他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其均应承担生产者的法律责任”。因此,委托生产也是生产行为,是法律意义上的生产方式之一。 本案中,悠派公司委托案外人生产并将自己的商标标识在侵权产品上,相对比较容易认定生产者的地位。在其他委托加工或定制、定做交易中,如果被控产品没有标识商标,但如有证据证明委托人提供了详细的技术方案、产品设计图纸等证据,或与受托方签订有质量技术协议或约定严格的验收标准,也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从而失去“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资格。案例来源:无讼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97号。 类案参考:无讼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604号。 三、主观上“不知道”的证明责任 侵权产品使用者、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是未经专利人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不知道”的主观事实如何证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不知道”本身是一个消极事实,虽然我国尚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将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进行区分并据此分配举证责任,但专利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该消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专利权人,由主张专利权受到侵害的原告举证证明被告“知道”被控产品为专利侵权产品,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控产品为专利侵权产品,则视为被告“不知道”。该消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呼应经济活动中保护商业交易安全和效率的要求,因为一种产品可能涉及到成百上千项专利,使用者在购买一种产品时,不管是因为受限于专业知识还是受限于时间、精力,客观上都不可能对购买产品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进行一一识别;同理,对于销售者尤其是流通环节较多的销售者也是如此。 类案参考:无讼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758号 四、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应由使用者或销售者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合法的渠道、以合理的价格从正规的供货方购买 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渠道是“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最重要一环,对于“合法来源”根据《解释二》“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之规定,可以看出该项举证的证据的形式要求相对宽泛,并未限定于某一种模式。通常来讲,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可以是产品购销合同、代理协议、购货单、送货单、验货单、交易对价支付凭证、发票等。从合法来源抗辩失败的案例看,通常不能得到法院认定的原因有产品来源的基础证据缺失或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提供货方主体资料导致专利权人不能追溯侵权产品的来源,或者自身在交易中的身份模糊不清,最后只能为生产商的侵权行为买单。当然也不排除有一部分销售者本身明知被诉产品是侵权产品的情况。 案情2:养元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23039×××ד包装箱(核桃乳精品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是一种盛装灌装饮料的纸箱,其设计要点是形状和色彩,请求保护外观保函色彩,包装箱外观显示:蓝色飘带至于包装箱中间,飘带中设置有灌装饮料罐,饮料罐上印有“六个核桃”。后养元公司在某超市购买“六仁核桃乳”,包装箱外观显示:蓝色飘带至于包装箱中间,飘带中设置有饮料盒,饮料盒上印有“六仁核桃乳”。庭审中,该超市称其进货时批发商出具了商品合格证及经营许可证,自己亦正常支付了货款,但没有对其抗辩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最终被法院认定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案例来源:无讼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109号。 本案的特殊情形在于像本案这类知名度很高的日用消费品专利侵权纠纷,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出发,看到类似产品都会产生侵权的疑虑,对于对行业状态了解更多、更专业的销售者的主观认知和客观行为应该给予更高的要求,在产品的来源渠道上尽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相关企业亦应对此特别注意。 类案参考:无讼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701号
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
一般侵权,是最为基本与最为传统的侵权行为。其适用的归责原则系过错责任原则。
构成要件有如下四个:1、侵权行为;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
其抗辩事由分两大类:1、客观方面的,主要指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于《民法通则》第153条中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外事件可类推至《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主观方面的,主要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过错与第三人的过错。《民法通则》第128条和第129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值得注意的是,正当防卫是免责事由,即正当防卫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紧急避险是免责或减轻事由,有时候,紧急避险人不可以免责,应当承担适当责任。究竟系免责或减轻事由,视具体情形而定;受害人的过错与第三人过错将在特殊侵权中讲述。
Ⅳ 侵权案件中被告享有的抗辩是由有哪些
得看是哪一类侵权案件了。
Ⅳ 销售侵权商品案如何认定合法取得
具体来说,“合法来源”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抗辩主体需合法
现阶段,我国的假冒现象较为猖獗。在商标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的主张所针对的一般为侵权商品的生产者与经营者。对于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来说,除他人委托其加工外,大多是由于其积极实施的侵权行为才导致了诉讼的产生,并且生产者具有积极追求侵权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属于恶意范畴,故不能成为善意第三人。所以,能够主张所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就只能是经营者,即商品的销售者。
二、主观上,经营者需善意
侵权经营者主观上的善意,是指侵权商品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其所经销的商品侵权,“不知道”有两种形式,即“不可能知道”与“应当知道但因疏忽大意而不知”。如果经营者明知其所销售的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而仍然销售,属于恶意,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如何判定经营者是“不可能知道”抑或“应当知道而因疏忽大意导致的不知”,则是实践中商标侵权案件的难点所在。
对于“应当知道”,我国的商户,特别是中小型商户,对于商品的真伪、是否侵权普遍缺乏辨别能力,如果简单推定经营者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必将导致商业经营风险的扩大化,导致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畏手畏脚。
三、客观上需来源合法
来源合法,是认定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基础。在商标侵权司法实践中,一般推定经销者所销售的商品不具有合法来源。但是,此时仅仅是法律上的推定。经销者若想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则必须提供所经销的产品来源合法的证据,即经销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得产品。在证据上,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合法的合同。经销者从生产者处取得商品,应当具有买卖合同。但是,这一点在证明经销者商品来源合法中却不是必要的,原因有两个:
(1)法律的允许。法律上允许交易双方口头合同的存在,合同法也专门对口头合同做出了一些规定。作为经销者,以口头合同的方式取得商品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2)商业交易效率的要求。在现实商业交易中,鉴于商业交易效率与惯常的做法,口头合同大量存在,经营者往往是通过一个电话,即可以取得经销的商品。
2、合理的价格。合理的价格是法律上判定经销者商品来源是否合法的核心要素之一,如果商品的价格差异较大,对于经销者来说,应当是明确知晓的,则经销者应当对商品是否侵权等产生进一步辨别的意识,认真加以核实。
3、具有合法的商业发票。商业发票是证明经销者所售商品来源的一个重要证据。现实经营中,也存在部分经营者出于逃税等目的而不出具商业发票的现象。此种行为以违法为前提,一旦经销者所售商品侵权而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商品来源合法的话,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4、具有完整的日常经营记录。实际经营中,一些经销者出于逃税等目的,往往不建立销售记录。这种违法行为并不能免除其法律上的义务。在无法提供其他商品来源合法的证据时,经营记录是判定侵权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的重要证据,否则,将由经销者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款规定能够提供商品合法来源的商标侵权人免除赔偿责任。
Ⅵ 侵权行为的特别抗辩事由
一.抗辩事由的概念
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即减轻自己责任或不应承担责任的事实.有些学者称为免责事由.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违法阻却事由.在侵权行为法中,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来的,所以,又称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1]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页.
侵权行为法抗辩事由是由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派生出来的.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就有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因而也就要求与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相适应的特定的抗辩事由.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多样化,与此相适应,侵权行为法的抗辩事由也有所不同.抗辩事由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构成要件:
1.对抗性要件.是指能够对抗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具体要件,使原告诉请的侵权责任不能成立的事实要件.被告人提出的主张如果不具有对抗性,仅仅能证明自己具有可以谅解的情节,但不足以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的,不能成为抗辩事由.
2.客观性要件.抗辩事由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仅仅辨明某种损害未发生,或单纯否认对方请求权不存在,不能成为抗辩事由.
二.抗辩事由的分类.
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经常采用的抗辩事由主要有职务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承诺,自助行为,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对于这些抗辩事由,有学者将其分为两类: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2] 同[1] 第76-77页.有的学者将其分为一般抗辩事由和特别抗辩事由.一般抗辩事由是指虽然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损害,但被告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自助行为等.而特别抗辩事由是指损害并不是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的原因独立造成的,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者的过错等.[3]杨立新主编:<<侵权行为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122页.
三.各类抗辩事由
1.职务授权行为.
职务授权行为,又称为依法职务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授权或法律的规定,在必要时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行为.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行为人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前提是必须是合法的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执行公务的行为必须有合法根据.(2)执行公务的行为必须程序合法.(3)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必须为执行公务所必需.
2.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个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为保护公共利益,他人或个人的利益不受侵害而采取的必要的保护性措施.对此造成的不法侵害人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有不法的侵害事实存在.(2)不法侵害事实正在发生,还未结束.(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合法防卫的目的.(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侵权人本人实行.(5)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
当防卫行为超过为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时,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如果在防卫过程中故意对不法侵害人采取加害行为的,在这种情况下,因为防卫人主观上具有侵害的故意,是故意的违法行为.因此,对超过防卫限度的损害结果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他人或自身的合法利益免受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其他较小的合法利益的紧急措施.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因为在面临危险时,行为人为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不得已而损害了较小的利益."两权相衡取其轻",在这样的紧急时刻,只能牺牲较小的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利益.
成立紧急避险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危险正在发生.(2)避险措施是不得已而为之.(3)避险行为对第三者合法利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所保护的利益.
4.受害人的承诺
受害人承诺,又称为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的权利,自己愿意承担损害结果,并且不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一种意思表示.成立受害人承诺的抗辩事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受害人有作出承诺的权限和能力.(2)受害人的承诺必须遵守一般的意思表示的规则.(3)受害人的承诺必须明确做出.(3)受害人事前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
5.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保护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临时的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私力救济.其构成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必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2)必须在紧急情况而又不能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的及时救助时才能采取.(3)必须为保障其请求权而采取.(4)必须为法律或公德所许可.(5)必须在时后及时请求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6.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的扩大不是由于侵权人的原因,而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在一般情况下,侵权损害是由于加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如果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一定的过错,则应当实行过错相抵.如果损害的发生仅仅是因为受害人的过错的,则构成抗辩事由.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
7.第三人的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
(1)当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时,由第三人独立承担责任,被告人免责.
(2)当第三人过错和加害人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都具有原因力时,则第三人过错是减轻加害人责任的事由.要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8.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行为人之外,不受当事人意志支配的现象.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认定不可抗力是要从主客观两方面综合考虑.
当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时,行为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当不可抗力不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时,行为人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的除外条款,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可抗力不能作为抗辩事由.
9.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不是因为当事人的过错,而是因为当事人意志意外的原因,而偶然发生的事故.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意外事件做为免责事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把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对待.罗马法中有句古谚:"不幸事件只能由被击中者承担".当损害结果是由于意外事件而发生时,被告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对您有帮助 请采纳
Ⅶ 如何进行专利侵权抗辩
1、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超过保护期、被专利权人放弃、被生效法律文书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2、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应当被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3、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人恶意取得专利权且滥用专利权提起侵权诉讼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4、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专利权,其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当实施行为。
5、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项或一项以上技术特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Ⅷ 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1、原告诉讼主体适格抗辩 根据《高民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商标侵权诉讼原告应注册商标所权或者利害关系利害关系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合同许、注册商标财产权利合继承等发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独占使用许合同许向民院提起诉讼;排使用许合同许商标注册共同起诉商标注册起诉情况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合同许经商标注册明确授权提起诉讼原告主体应符合述规定原告符合述规定告提原告诉讼主体适格抗辩 2、相同及相近似抗辩 根据商标规定未经商标注册许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未经商标注册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该更换商标商品投入市场;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给注册商标专用权造其损害;述行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告抗辩应根据原告具体主张进行抗辩处仅未经商标注册许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主张例进行抗辩 首先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应核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限能注册商标所实际使用商标该商标实际使用商品准确定控侵权具体象控侵权商标二控侵权商标所使用商品接控侵权象与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进行比较认定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否相同或者近似及控侵权商标所使用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否属于同种类或者相类似判断近似商标所称近似需要达易造混淆程度即该商标使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普通消费者能商品源产错误认识比较应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要部观察具体比较经述比较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产品属于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认定构侵权 3、先权利抗辩 《商标》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损害现先权利手段抢先注册已经使用并定影响商标注册商标与控侵权合权利(企业名称)相冲突先权利进行抗辩主张自构侵权 4、通用名抗辩 《商标》规定本商品通用名称进行商标注册予注册(经使用取显着特征并便于识别除外)某商标商品通用名称即使经注册要符合特征仍考虑通用名抗辩:注册商标约定俗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域范围广泛;通用名称作商标使用没获显着性;通用名称仅仅作注册商标部能限制该商品通用名称使用;含通用名称商标权权阻止其通用名称作商标组部使用 5、合理使用抗辩 商标规定县级行政区划名或者公众知晓外名作商标名具其含义或者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部除外;已经注册使用名商标继续效根据述规定含县级名商标允许注册同限制商标权部权利即能限制名合理使用要造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构侵权 6、销售商品合源抗辩 《商标》规定销售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能证明该商品自合取并说明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7、诉讼效抗辩 原告诉讼超诉讼效规定提诉讼效抗辩主张原告诉讼请求应支持 8、撤销注册商标抗辩 根据商标规定已经注册商标违反该第十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或者欺骗手段或者其手段取注册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单位或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商标违反该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自商标注册起五内商标所或者利害关系请求商标评审委员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受五间限制 原告商标符合述情况告向商标评审委员提撤销申请否定原告商标权旦商标评审委员受理撤销申请告据向院提止审理申请并附撤销申请副本及证据院根据撤销申请理由证据决定否止审理希望能帮助望采纳
Ⅸ 蛋糕设计有版权吗制作卡通人物形象的蛋糕会涉及侵权的问题吗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由此可以看出,蛋糕本身是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
但是,如果想采用已经被注册过的图案来作为蛋糕图案,比如说卡通形象等,就会涉及专利权属的问题。想要使用的话,可以进行适当加工改进,与原图形成差异。
Ⅹ 侵权 楼下业主在自家开了个蛋糕工作室,他这样做,侵犯了我的权益吗
若有私自改变房屋用途,烟气,噪音等影响了你的生活,则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可向物业或当地城管规划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