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您好,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責任抗辯事由主要包括:
(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執行職務的許可權來自法律規定,或法律的授權。
B、執行職務的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2)正當防衛行為。
正當防衛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
C、防衛的對象只能是加害人。
D、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3)緊急避險行為。《民法通則》第129條緊急避險行為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除了採取緊急避險的方式外,沒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險的方式。
C、緊急避險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所謂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利益應小於被保護的利益。
(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這種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A、有同意承擔損害後果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應採取明示的方式。法律 敎育 網
C、受害人同意的損害後果,不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
D、受害人的同意應當在損害發生前作出。
外來原因,是指損害的發生不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據外來原因的不同,又分為: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過錯。
即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受害人的過錯,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過失或一般過失。
(3)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
第三人過錯的特徵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共同過錯,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第三人的過錯可以免除或減輕被告的責任。第三人的過錯根據其構成,又可分為:
a第三人的完全過錯,即原告的損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與被告均無過錯。被告因此可以免責。
b第三人與原告的共同過錯。
c第三人與被告共同造成損害。
Ⅱ 專利侵權案件中合法來源抗辯都有哪些
在眾多專利侵權案件中,生產者通常躲在侵權鏈條最隱蔽的地方而不易被發現,侵權產品使用者、銷售者是獲取侵權信息、固定侵權證據的相對比較容易的突破口,所以使用者或銷售者成為眾多專利侵權案件中的被告或被告之一。使用者或銷售者通常會援引《專利法》第七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 解釋二 )相關規定予以抗辯,筆者根據相關案例的司法裁判,從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舉證責任分配等方面作小結與大家分享。 一、相關法律規定 《專利法》第七十條: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於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本條第一款所稱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產品。對於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 根據上述規定,合法來源抗辯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成立要件:一是抗辯主體僅限於使用者、許諾銷售或銷售者;二是侵權產品使用者、銷售者主觀上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三是侵權產品有合法來源。 二、委託加工視同生產,援引「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不適格 在常規經營模式下,根據《專利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者只要通過合法的商業方式購買侵權產品並提供相應證據證明,通常不會引發「合法來源」抗辯主體不適格的問題。但是,隨著社會分工的愈加細化、市場經營主體自身生產能力的限制,或者基於經營策略的考慮,物質產品的生產方式越來越多樣化,很多產品的生產並不限於單獨、直接生產的唯一方式,大量存在定製、委託加工、委託生產等間接生產和共同生產的生產方式。對於授意他人在委託生產的產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標,更是容易被認定為是向一般消費者昭示自己是產品的生產者從而被人民法院否定援引「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資格。 案情1:專利號為ZL20123062××××.0「紙巾架(F30311)」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胡啟華起訴悠派公司侵犯其專利權,悠派公司以委託生產為由抗辯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一、二審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均認定悠派公司為涉案侵權產品的生產者,從而不具有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資格。裁判認為「無論悠派公司是自己直接生產還是委託他人生產被訴侵權產品,其均應承擔生產者的法律責任」。因此,委託生產也是生產行為,是法律意義上的生產方式之一。 本案中,悠派公司委託案外人生產並將自己的商標標識在侵權產品上,相對比較容易認定生產者的地位。在其他委託加工或定製、定做交易中,如果被控產品沒有標識商標,但如有證據證明委託人提供了詳細的技術方案、產品設計圖紙等證據,或與受託方簽訂有質量技術協議或約定嚴格的驗收標准,也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侵權產品的生產者從而失去「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資格。案例來源:無訟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97號。 類案參考:無訟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蘇民終604號。 三、主觀上「不知道」的證明責任 侵權產品使用者、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者主觀上「不知道」是未經專利人許可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不知道」的主觀事實如何證明,舉證責任如何分配?「不知道」本身是一個消極事實,雖然我國尚沒有法律法規明確將積極事實和消極事實進行區分並據此分配舉證責任,但專利侵權案件的司法實踐中通常將該消極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專利權人,由主張專利權受到侵害的原告舉證證明被告「知道」被控產品為專利侵權產品,如果原告不能證明被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控產品為專利侵權產品,則視為被告「不知道」。該消極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呼應經濟活動中保護商業交易安全和效率的要求,因為一種產品可能涉及到成百上千項專利,使用者在購買一種產品時,不管是因為受限於專業知識還是受限於時間、精力,客觀上都不可能對購買產品是否侵犯他人的專利權進行一一識別;同理,對於銷售者尤其是流通環節較多的銷售者也是如此。 類案參考:無訟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758號 四、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應由使用者或銷售者證明被訴侵權產品是通過合法的渠道、以合理的價格從正規的供貨方購買 被訴侵權產品的合法渠道是「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的最重要一環,對於「合法來源」根據《解釋二》「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之規定,可以看出該項舉證的證據的形式要求相對寬泛,並未限定於某一種模式。通常來講,產品合法來源的證據可以是產品購銷合同、代理協議、購貨單、送貨單、驗貨單、交易對價支付憑證、發票等。從合法來源抗辯失敗的案例看,通常不能得到法院認定的原因有產品來源的基礎證據缺失或證據之間相互矛盾,不能提供貨方主體資料導致專利權人不能追溯侵權產品的來源,或者自身在交易中的身份模糊不清,最後只能為生產商的侵權行為買單。當然也不排除有一部分銷售者本身明知被訴產品是侵權產品的情況。 案情2:養元公司是專利號為ZL20123039××××「包裝箱(核桃乳精品型)」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該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是一種盛裝灌裝飲料的紙箱,其設計要點是形狀和色彩,請求保護外觀保函色彩,包裝箱外觀顯示:藍色飄帶至於包裝箱中間,飄帶中設置有灌裝飲料罐,飲料罐上印有「六個核桃」。後養元公司在某超市購買「六仁核桃乳」,包裝箱外觀顯示:藍色飄帶至於包裝箱中間,飄帶中設置有飲料盒,飲料盒上印有「六仁核桃乳」。庭審中,該超市稱其進貨時批發商出具了商品合格證及經營許可證,自己亦正常支付了貨款,但沒有對其抗辯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最終被法院認定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案例來源:無訟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魯民終109號。 本案的特殊情形在於像本案這類知名度很高的日用消費品專利侵權糾紛,從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出發,看到類似產品都會產生侵權的疑慮,對於對行業狀態了解更多、更專業的銷售者的主觀認知和客觀行為應該給予更高的要求,在產品的來源渠道上盡更高的謹慎注意義務,相關企業亦應對此特別注意。 類案參考:無訟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701號
Ⅲ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抗辯事由
一般侵權,是最為基本與最為傳統的侵權行為。其適用的歸責原則系過錯責任原則。
構成要件有如下四個:1、侵權行為;2、損害事實;3、因果關系;4、主觀過錯。
其抗辯事由分兩大類:1、客觀方面的,主要指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於《民法通則》第153條中規定: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意外事件可類推至《刑法》第16條: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主觀方面的,主要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受害人的過錯與第三人的過錯。《民法通則》第128條和第129條分別規定了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值得注意的是,正當防衛是免責事由,即正當防衛人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而緊急避險是免責或減輕事由,有時候,緊急避險人不可以免責,應當承擔適當責任。究竟系免責或減輕事由,視具體情形而定;受害人的過錯與第三人過錯將在特殊侵權中講述。
Ⅳ 侵權案件中被告享有的抗辯是由有哪些
得看是哪一類侵權案件了。
Ⅳ 銷售侵權商品案如何認定合法取得
具體來說,「合法來源」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
一、抗辯主體需合法
現階段,我國的假冒現象較為猖獗。在商標權侵權訴訟中,權利人的主張所針對的一般為侵權商品的生產者與經營者。對於侵權商品的生產者來說,除他人委託其加工外,大多是由於其積極實施的侵權行為才導致了訴訟的產生,並且生產者具有積極追求侵權結果發生的主觀故意,屬於惡意范疇,故不能成為善意第三人。所以,能夠主張所銷售的侵權商品具有合法來源的,就只能是經營者,即商品的銷售者。
二、主觀上,經營者需善意
侵權經營者主觀上的善意,是指侵權商品銷售者主觀上不知道其所經銷的商品侵權,「不知道」有兩種形式,即「不可能知道」與「應當知道但因疏忽大意而不知」。如果經營者明知其所銷售的是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商品而仍然銷售,屬於惡意,則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是,如何判定經營者是「不可能知道」抑或「應當知道而因疏忽大意導致的不知」,則是實踐中商標侵權案件的難點所在。
對於「應當知道」,我國的商戶,特別是中小型商戶,對於商品的真偽、是否侵權普遍缺乏辨別能力,如果簡單推定經營者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必將導致商業經營風險的擴大化,導致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畏手畏腳。
三、客觀上需來源合法
來源合法,是認定商品具有合法來源的基礎。在商標侵權司法實踐中,一般推定經銷者所銷售的商品不具有合法來源。但是,此時僅僅是法律上的推定。經銷者若想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則必須提供所經銷的產品來源合法的證據,即經銷者通過合法的渠道取得產品。在證據上,一般具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具有合法的合同。經銷者從生產者處取得商品,應當具有買賣合同。但是,這一點在證明經銷者商品來源合法中卻不是必要的,原因有兩個:
(1)法律的允許。法律上允許交易雙方口頭合同的存在,合同法也專門對口頭合同做出了一些規定。作為經銷者,以口頭合同的方式取得商品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2)商業交易效率的要求。在現實商業交易中,鑒於商業交易效率與慣常的做法,口頭合同大量存在,經營者往往是通過一個電話,即可以取得經銷的商品。
2、合理的價格。合理的價格是法律上判定經銷者商品來源是否合法的核心要素之一,如果商品的價格差異較大,對於經銷者來說,應當是明確知曉的,則經銷者應當對商品是否侵權等產生進一步辨別的意識,認真加以核實。
3、具有合法的商業發票。商業發票是證明經銷者所售商品來源的一個重要證據。現實經營中,也存在部分經營者出於逃稅等目的而不出具商業發票的現象。此種行為以違法為前提,一旦經銷者所售商品侵權而無法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商品來源合法的話,則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
4、具有完整的日常經營記錄。實際經營中,一些經銷者出於逃稅等目的,往往不建立銷售記錄。這種違法行為並不能免除其法律上的義務。在無法提供其他商品來源合法的證據時,經營記錄是判定侵權商品是否具有合法來源的重要證據,否則,將由經銷者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此款規定能夠提供商品合法來源的商標侵權人免除賠償責任。
Ⅵ 侵權行為的特別抗辯事由
一.抗辯事由的概念
抗辯事由,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而提出的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即減輕自己責任或不應承擔責任的事實.有些學者稱為免責事由.在我國台灣地區,稱為違法阻卻事由.在侵權行為法中,抗辯事由是針對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而提出來的,所以,又稱為免責或減輕責任的事由.[1]王利明,楊立新:<<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頁.
侵權行為法抗辯事由是由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和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派生出來的.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就有不同的責任構成要件,因而也就要求與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相適應的特定的抗辯事由.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多樣化,與此相適應,侵權行為法的抗辯事由也有所不同.抗辯事由有效成立,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構成要件:
1.對抗性要件.是指能夠對抗侵權民事責任構成的具體要件,使原告訴請的侵權責任不能成立的事實要件.被告人提出的主張如果不具有對抗性,僅僅能證明自己具有可以諒解的情節,但不足以對抗對方當事人請求的,不能成為抗辯事由.
2.客觀性要件.抗辯事由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必須是已經發生的事實.僅僅辨明某種損害未發生,或單純否認對方請求權不存在,不能成為抗辯事由.
二.抗辯事由的分類.
在我國的侵權行為法中,經常採用的抗辯事由主要有職務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受害人承諾,自助行為,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對於這些抗辯事由,有學者將其分為兩類: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2] 同[1] 第76-77頁.有的學者將其分為一般抗辯事由和特別抗辯事由.一般抗辯事由是指雖然被告的行為給原告帶來了損害,但被告的行為是正當,合法的,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職務授權行為,自助行為等.而特別抗辯事由是指損害並不是被告人的行為造成的,而是由一個外在的原因獨立造成的,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第三者的過錯等.[3]楊立新主編:<<侵權行為法>>,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版,第122頁.
三.各類抗辯事由
1.職務授權行為.
職務授權行為,又稱為依法職務行為,是指依照法律的授權或法律的規定,在必要時因行使職權而損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的行為.執行職務的行為是合法行為,行為人執行職務給他人造成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但是,前提是必須是合法的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執行公務的行為必須有合法根據.(2)執行公務的行為必須程序合法.(3)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必須為執行公務所必需.
2.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當公共利益,他人或個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時,行為人為保護公共利益,他人或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而採取的必要的保護性措施.對此造成的不法侵害人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正當防衛必須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必須有不法的侵害事實存在.(2)不法侵害事實正在發生,還未結束.(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合法防衛的目的.(4)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侵權人本人實行.(5)防衛行為不能超過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
當防衛行為超過為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時,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如果在防衛過程中故意對不法侵害人採取加害行為的,在這種情況下,因為防衛人主觀上具有侵害的故意,是故意的違法行為.因此,對超過防衛限度的損害結果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他人或自身的合法利益免受侵害,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其他較小的合法利益的緊急措施.緊急避險是一種合法行為,因為在面臨危險時,行為人為保護較大的合法利益,不得已而損害了較小的利益."兩權相衡取其輕",在這樣的緊急時刻,只能犧牲較小的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利益.
成立緊急避險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危險正在發生.(2)避險措施是不得已而為之.(3)避險行為對第三者合法利益所造成的損害不能大於所保護的利益.
4.受害人的承諾
受害人承諾,又稱為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允許他人侵害自己的權利,自己願意承擔損害結果,並且不違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一種意思表示.成立受害人承諾的抗辯事由,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受害人有作出承諾的許可權和能力.(2)受害人的承諾必須遵守一般的意思表示的規則.(3)受害人的承諾必須明確做出.(3)受害人事前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
5.自助行為.
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利益,在情事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有關機關保護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施加臨時的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而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認可的行為.
自助行為的性質,屬於私力救濟.其構成必須符合以下要件:(1)必須為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2)必須在緊急情況而又不能請求國家有關機關的及時救助時才能採取.(3)必須為保障其請求權而採取.(4)必須為法律或公德所許可.(5)必須在時後及時請求國家有關機關處理.
6.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損害的發生或損害的擴大不是由於侵權人的原因,而是由於受害人的過錯.在一般情況下,侵權損害是由於加害人的過錯造成的.如果加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一定的過錯,則應當實行過錯相抵.如果損害的發生僅僅是因為受害人的過錯的,則構成抗辯事由.應由受害人自己承擔責任.
7.第三人的過錯.
第三人的過錯,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具有過錯.
(1)當第三人過錯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時,由第三人獨立承擔責任,被告人免責.
(2)當第三人過錯和加害人行為都是損害發生的原因,都具有原因力時,則第三人過錯是減輕加害人責任的事由.要根據各自過錯程度和原因力比例,承擔相應的責任.
8.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獨立於行為人之外,不受當事人意志支配的現象.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認定不可抗力是要從主客觀兩方面綜合考慮.
當不可抗力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時,行為人不需要承擔責任.當不可抗力不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時,行為人仍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不可抗力作為抗辯事由的除外條款,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可抗力不能作為抗辯事由.
9.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不是因為當事人的過錯,而是因為當事人意志意外的原因,而偶然發生的事故.
我國<<民法通則>>沒有明確規定意外事件做為免責事由,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把意外事件作為免責事由對待.羅馬法中有句古諺:"不幸事件只能由被擊中者承擔".當損害結果是由於意外事件而發生時,被告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如對您有幫助 請採納
Ⅶ 如何進行專利侵權抗辯
1、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超過保護期、被專利權人放棄、被生效法律文書宣告無效進行抗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2、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授權條件、應當被宣告無效進行抗辯的,其無效宣告請求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
3、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人惡意取得專利權且濫用專利權提起侵權訴訟進行抗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4、惡意取得專利權,是指將明知不應當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故意採取規避法律或者不正當手段獲得了專利權,其目的在於獲得不正當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當實施行為。
5、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項或一項以上技術特徵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Ⅷ 商標侵權的抗辯事由有哪些
1、原告訴訟主體適格抗辯 根據《高民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律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商標侵權訴訟原告應注冊商標所權或者利害關系利害關系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合同許、注冊商標財產權利合繼承等發注冊商標專用權侵害獨占使用許合同許向民院提起訴訟;排使用許合同許商標注冊共同起訴商標注冊起訴情況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合同許經商標注冊明確授權提起訴訟原告主體應符合述規定原告符合述規定告提原告訴訟主體適格抗辯 2、相同及相近似抗辯 根據商標規定未經商標注冊許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未經商標注冊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該更換商標商品投入市場;偽造、擅自製造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注冊商標標識;給注冊商標專用權造其損害;述行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告抗辯應根據原告具體主張進行抗辯處僅未經商標注冊許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主張例進行抗辯 首先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權利范圍應核准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限能注冊商標所實際使用商標該商標實際使用商品准確定控侵權具體象控侵權商標二控侵權商標所使用商品接控侵權象與注冊商標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商品進行比較認定控侵權商標與注冊商標否相同或者近似及控侵權商標所使用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商品否屬於同種類或者相類似判斷近似商標所稱近似需要達易造混淆程度即該商標使用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普通消費者能商品源產錯誤認識比較應採用隔離觀察、整體觀察要部觀察具體比較經述比較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產品屬於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認定構侵權 3、先權利抗辯 《商標》規定申請商標注冊損害現先權利手段搶先注冊已經使用並定影響商標注冊商標與控侵權合權利(企業名稱)相沖突先權利進行抗辯主張自構侵權 4、通用名抗辯 《商標》規定本商品通用名稱進行商標注冊予注冊(經使用取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除外)某商標商品通用名稱即使經注冊要符合特徵仍考慮通用名抗辯:注冊商標約定俗商品通用名稱且使用域范圍廣泛;通用名稱作商標使用沒獲顯著性;通用名稱僅僅作注冊商標部能限制該商品通用名稱使用;含通用名稱商標權權阻止其通用名稱作商標組部使用 5、合理使用抗辯 商標規定縣級行政區劃名或者公眾知曉外名作商標名具其含義或者作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部除外;已經注冊使用名商標繼續效根據述規定含縣級名商標允許注冊同限制商標權部權利即能限制名合理使用要造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構侵權 6、銷售商品合源抗辯 《商標》規定銷售知道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能證明該商品自合取並說明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 7、訴訟效抗辯 原告訴訟超訴訟效規定提訴訟效抗辯主張原告訴訟請求應支持 8、撤銷注冊商標抗辯 根據商標規定已經注冊商標違反該第十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或者欺騙手段或者其手段取注冊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單位或者請求商標評審委員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已經注冊商標違反該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條規定自商標注冊起五內商標所或者利害關系請求商標評審委員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惡意注冊馳名商標所受五間限制 原告商標符合述情況告向商標評審委員提撤銷申請否定原告商標權旦商標評審委員受理撤銷申請告據向院提止審理申請並附撤銷申請副本及證據院根據撤銷申請理由證據決定否止審理希望能幫助望採納
Ⅸ 蛋糕設計有版權嗎製作卡通人物形象的蛋糕會涉及侵權的問題嗎
《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由此可以看出,蛋糕本身是不能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
但是,如果想採用已經被注冊過的圖案來作為蛋糕圖案,比如說卡通形象等,就會涉及專利權屬的問題。想要使用的話,可以進行適當加工改進,與原圖形成差異。
Ⅹ 侵權 樓下業主在自家開了個蛋糕工作室,他這樣做,侵犯了我的權益嗎
若有私自改變房屋用途,煙氣,噪音等影響了你的生活,則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可向物業或當地城管規劃部門反映。